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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办理2012年度从教三十(二十五)周年荣誉证书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2年09月26日 点击数:

全校各单位:
    根据省教育厅闽教人﹝2012﹞85号文件精神,现就我校2012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周年(男)、25周年(女)的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 一、项目说明:

    1.本次荣誉证书的颁发对象
    截至2012年8月31日,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男满30周年、女满25周年,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职在岗教师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按教龄计算,不按工龄计算。
    2.从教年限(教龄)计算办法
    (1)计算从教年限时,按其参加教师工作当年当月起算,至申办荣誉证书当年度8月底止。其中,间断后重新从事教师工作的人员,前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从教年限。
    (2)经学校或主管部门批准,带薪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学习的教师,学习结束后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,其学习的时间可计算为从教年限。
    (3)受各种处分的教师,受处分期间仍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,可计算为从教年限。
    (4)经组织批准调动,手续齐备,在两所及以上学校任教的时间,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。
    (5)教师退职、辞职、辞退后重新参加工作,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,其前后任教时间,可合并计算从教年限。
    上述从教年限的计算办法,只适用于审核、颁发从教荣誉证书,不与教师工资、津贴、福利待遇等挂钩。
    二、申请程序

    1.请各单位通知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《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》(附件一)并签字后提交至所在单位。审批表请准确填写,错误、虚假填写所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。
    2.各单位审核申报者提交的《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》,汇总填写《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》(附件二)。
    3.《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》和《颁发从教荣誉证书简明表》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人事处人事科。

    三、其他说明

    请需要申请的老师将材料在10月11日之前送到院办游老师处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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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9月26日


附件1:颁发从教荣誉证书审批表.doc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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